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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猫烧香案主犯的才干
http://www.zhejiangol.com/  发布日期:[07-09-02]   来源:浙江热线

9月24日,备受关注的“熊猫烧香”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。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。庭审中,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。据悉,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公司跟李俊联系,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。

一个制作电脑病毒并且让无数网民受害的人,却有那么多网络公司欲以百万高薪聘请,消息一出,迅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:这岂不是在明目张胆地“纵容犯罪”吗?商业社会还有基本的道德标准吗?制作电脑病毒以博得名声从此会否成为一条网络高手的“成功”捷径?

公众的质疑和担忧是有道理的,“熊猫烧香”案例对于求名求利心切的电脑高手可能产生的“示范效应”确实应该引起警惕。因此,关于案件本身,判罚是轻是重,公众当然可以畅所欲言,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否则,单纯发泄自己心中的痛恨,就有可能使行为的性质异化成“多数人暴力”。

我们知道,在“多数人暴力”模式下,一个哪怕只偷了半截橡皮的小偷都有可能被愤怒的拳脚判处死刑。具体到“熊猫烧香”案,法律的惩罚既然已经做出,那么这种惩罚显然不能因法律之外的感情因素而被任意扩大,任意加码。

对李俊而言,4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其“罪行”的惩罚,而网络公司百万年薪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,这两者本身不矛盾。法律的归法律,才能的归才能。肯定才能并不等于纵容犯罪,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也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,只要其才能被用人单位所欣赏,外人实在没有权利横加指责。如果通过类似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益目的成为一种“示范模式”而被后继者模仿,那么,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修改法律,增加违法的成本,增强法律的威慑力,而不是在法律之外随意追加其他惩罚。

当然,网络公司出百万年薪邀请李俊并不排除有炒作的可能,作为一种商业行为,这其实无可厚非。至于炒作是否成功,李俊的才能是否真有那么大,当然有待时间的检验。关键是,我们应该给悔改的人机会,让曾经走过歪路的个人获得合法的发挥才能的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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